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世界各国国防教育法规概览
发布时间:2011-11-10       稿件来源:【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世界很多国家都注重加强国防教育法规建设,为实施国防教育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国防教育的顺利实施。

  美国:早在1958年美国就颁发了《国防教育法》,从制度上满足国防对教育的需要。当时的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批准《国防教育法》时指出:“通过这个法律,大大地加强我们美国的教育制度,使之能够满足国家安全所提出来的要求。”美国舆论普遍认为,《国防教育法》是“美国教育史上划时代的文献” 。
  俄罗斯:俄罗斯1996年颁布的 《国防法》规定,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在国防领域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与军事指挥机关相互配合,在自已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对俄罗斯公民的军事爱国主义教育” 。俄罗斯在1998年颁布了《兵役义务与服役法》,其对国家在公民服役前进行国防教育的范围、内容、组织形式及物质保障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
  法国:法国在1997年底颁布的新兵役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从1998年新学年起,在中学增设国防教育课,以增强青年人的国防意识。还规定从1997年10月起, 所有16至18周岁的男性适龄青年(女性自2001年起)都必须参加为期一天的“国防准备日”活动,学习和了解国防目标、防务的组织及其手段、服志愿兵役的形式等知识。

  德国:德国的国防教育条款散见于《义务兵役法》、《民防法》、《灾害保护法》、《紧急状态法》等法律和发表的国防白皮书中。如在1985年的国防白皮书中,对实施国防教育的机构和任务,学校和家长对青年一代进行国防教育的职责,公民承担因防务需要而应尽的个人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瑞典:瑞典《国防法》规定:“瑞典的防御称为总体防御。总体防御包括国防、民防、经济防御和心理防御。”国家成立的心理防御委员会实际上是专门负责国防教育的政府机构,平时任务是了解和掌握社会公众对国防的心态和意愿,向社会宣传瑞典的安全形势及安全隐患,组织、举办各级心理防御训练班。
  瑞士:瑞士宪法规定,凡年满20岁的男性公民都必须服兵役,接受4个月军训后返回原单位,此后定期复训,直至50岁。因此,军营已经成为瑞士公民接受国防教育的大学校。
  越南:1976年越南政府决定在全国大专院校和中学开展国防教育,并下发了《国防教育大纲》和教科书,1998年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国防教育大纲》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国防教育课的课时,高中为3周,中专和职业技术学校为4周,大专为5周,大学本科为6周。1992年越南重新修订了 《民军自卫队法》,颁布了《预备役动员法》,规定采取国防教育与军事训练相结合的形式,对民军自卫队和预备役人员进行训练。

                                                                摘自:《生命与灾害》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