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及其专业人员。
(二)监管内容
设计单位和图审单位资质、专业设计、审查人员资格、执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的情况。如:单位是否具备资质,是否执行现行规范标准、是否执行批准的防护等级和规模要求等。
(三)监管方式
联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重点是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施工文件审查合格意见备案与公示。
(四)监管措施
不定期抽查核对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抽查设计文件执行规范情况及设计深度;专家会审;对审查合格意见予以备案。
(五)监管程序
1.指导建设单位选择在国家人防办、江苏省人防办网站公布的有资质单位;
2.巡查设计合同和设备合同;
3.图审单位提交审查报告及备案;
4.走访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和质量监督;
5.防护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登记备案;
6.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和接受群众举报。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七)处理措施
违反规定的依法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对严重不良行为予以通报并报省民防局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机构;报请省民防局撤消其审查资格。
(八)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渎职、以权谋私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年终考评中予以扣分处理。
二、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设防审查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建设单位、开发单位、设计单位。
(二)监管内容
防护标准、防护质量。
(三)监管方式
联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建设程序(人防报建手续)监管;日常执法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与规划、建设部门协调掌握项目动态,将其作为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上门服务或提供咨询服务。
(五)监管程序
1.防护标准指导意见;
2.公示有资质的设计、设备单位;
3.相关合同抽查与备案;
4.现场监督;
5.竣工验收备案;
6.日常执法检查和接受群众举报。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七)处理措施
违反规定的依法要求整改;严重不良行为予以通报并报省民防局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机构。抓好队伍建设,推进民防依法行政。
(八)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渎职、以权谋私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年终考评中予以扣分处理。
三、对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建设单位、开发单位。
(二)监管内容
执行缴纳标准及款项到位情况(款额、时间、手续)。
(三)监管方式
联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建立易地建设费集体会商和办公会议通报制度;执法检查。
(四)监管措施
内部财务核对检查与建设单位复核;与住建部门协调将其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执法:书面复核规划许可面积与实际抽查相结合。
(五)监管程序
1.申报审核,需满足四种规定情形之一;
2.缴费范围与标准的核准;
3.内部审批程序;
4.缴费
5.执法或财务复查。
6.追缴或补缴
7.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旧住宅区整治、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必须且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以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由拒建防空地下室;对于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8.结算清账,结束。
(六)职权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民防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50号)、《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关于进一步依法依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防【2015】103号)
(七)处理措施
违反规定的依法要求整改,罚款;申请强制执行。抓好队伍建设,推进民防依法行政。
(八)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渎职、以权谋私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监督,在年终考评中予以扣分处理。
四、对新建和加固改造中的小型、零星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开工报告审批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经营单位、开发单位、建设单位。
(二)监管内容
防护标准、防护设备、质量。
(三)监管方式
联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建设程序,相关材料备案;日常执法检查。
(四)监管措施
在建设程序上与住建部门协调,依法落实人防要求和进行人防防护专项审查备案。
(五)监管程序
1.指导建设单位选择在国家人防办、江苏省人防办网站公布的有资质单位;
2.巡查设计合同和设备合同;
3.走访及施工现场监督和质量监督;
4.防护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登记备案;
5.日常执法检查和接受群众举报。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七)处理措施
违反规定的依法要求整改,严重不良行为予以通报并报省民防局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机构。
(八)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渎职、以权谋私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年终考评中予以扣分处理。
五、对城市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它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防护设计审查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建设单位。
(二)监管内容
防护标准、防护设备、质量标准与规范。
(三)监管方式
联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建设程序(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日常执法检查,依法落实人防防护要求。
(四)监管措施
与规划、建设部门协调掌握项目动态,上门服务或提供咨询服务。加强技术指导和现场服务。
(五)监管程序
1.指导建设单位选择在国家人防办、江苏省人防办网站公布的有资质单位;
2.巡查设计合同和设备合同;
3.走访及施工现场监督和质量监督;
4.防护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登记备案;
5.日常执法检查和接受群众举报。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七)处理措施
违反规定的依法要求整改,严重不良行为予以通报并报省民防局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机构。
(八)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渎职、以权谋私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年终考评中予以扣分处理。
六、对人民防空防护效能等事项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4.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5.影响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违法行为。
(三)监管方式
1.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2.通过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四)监管措施
1.拍照、记录、复制与影响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等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3.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
(五)监管程序
1.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日常巡查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情形,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其他机关;
3.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执法机构以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十三、十七、十八、三十三、三十四条。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八)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渎职、以权谋私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年终考评中予以扣分处理。
七、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2.擅自使用人防工程;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4.其他违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为。
(三)监管方式
1.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巡查;
2.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3.通过社会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依法处理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管规定的行为。
(四)监管措施
1.拍照、记录、复制与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3.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五)监管程序
1.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日常巡查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
3.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执法机构以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二十七、二十八、四十九、五十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十七、三十四条。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渎职、以权谋私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年终考评中予以扣分处理。
八、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2.为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3.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
(三)监管方式
1.人防工程质量监管;
2.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3.通过社会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依法处理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管规定的行为。
(四)监管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五)监管程序
1.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日常巡查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
3.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执法机构以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十四、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渎职、以权谋私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年终考评中予以扣分处理。
九、对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设备设施安装、使用、维护等事项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延误传递防空警报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2.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3.其他影响人民防空通信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
(三)监管方式
1.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2.通过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四)监管措施
1.拍照、记录、复制与影响人民防空工程通信使用效能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3.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
(五)监管程序
1.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日常巡查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
3.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执法机构以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四十九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八)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渎职、以权谋私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年终考评中予以扣分处理。
十、对滞纳金收取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监管方式
1.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2.通过社会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依法收取滞纳金。
(四)监管措施
1.查阅、复制与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要求其就对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3.依法收缴滞纳金。
(五)监管程序
1.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日常巡查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
3.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4.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行政强制执行建议批准后,由执法机构以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6.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制作并送达《催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滞纳金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八)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渎职、以权谋私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年终考评中予以扣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