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防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防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拆除报废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社会
管理
事务 |
2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业务许可(含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的设计审批); |
3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4 |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审批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
(二)不服民防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防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
(三)民防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2014]45号)等。
(四)民防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防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未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 |
社会
管理
事务 |
2 |
侵占人防工程的行为 |
3 |
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 |
4 |
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
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行为 |
6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延误传递防空警报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
7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 |
8 |
人民防空工程为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
9 |
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行为 |
10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行为 |
11 |
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开沟、植桩等行为 |
12 |
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的行为 |
13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的行为 |
14 |
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行为 |
15 |
擅自将管网、线缆穿越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 |
16 |
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伪装、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防洪、防倒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进排风竖井、进排水管道的行为 |
17 |
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穿墙打孔等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的行为 |
18 |
占用人民防空工程通风、配电等设备用房作其他用途的行为 |
19 |
将人民防空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 |
20 |
将人民防空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 |
21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为 |
22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 |
23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
24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为 |
25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行为 |
26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 |
27 |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行为 |
28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为 |
29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行为 |
30 |
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 |
31 |
在人民防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为 |
32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 |
33 |
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
34 |
人民防空工程承办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
35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 |
36 |
人民防空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 |
37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
38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 |
39 |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人防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
40 |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程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为 |
41 |
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
42 |
物业管理单位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 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得到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行为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
(二)检举民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民防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法规定向法人或组织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防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持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