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企业、事业单位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类 别:行政收费
一、事项名称:缴纳企业、事业单位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及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16条“要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是进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及三款第三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三、收费标准:
企业、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缴纳15元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
四、办理程序:

五、公开方式:
缴费单位名称、缴费金额等内容上网公开。
六、监督和投诉方式:
1、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市人防办监察室(工作日受理)
2、投诉联系电话:025-85318880
传 真:025-85318909 3、投诉通信地址:镇江市竹林路99号 邮政编码:2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