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 > 办事指南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办理规程
发布时间:2015-05-29       稿件来源:【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镇江市区行政区划内的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的权力类型和权力编码、援引的主要依据、承办窗口、获取的条件、申请材料、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办理程序、收费情况及重要提示,并对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提醒。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划内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的办理。

  2.权力类型和权力编码

  许可 JS110000RF-XK-0002。

  3.本办理规程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住建厅《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GJ32/TJ120—2011)和《镇江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镇政发[2000]223号通知印发,镇政规发[2012]4号通知修订)。

  4.承办窗口

  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防局49A、49B 窗口(长江路33号)

  受理时间:上午9:00~11:50  下午1:30~5:30(下午2:30~5:30夏时制)

  咨询电话:0511-88968201

  投诉电话:0511-88983011

  5.获取《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的条件

  5.1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发改委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5.2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5.2.1 应:

  a)取得发改委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b)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5.2.2 不应:

  无

  6.申请材料

  6.1发改委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后退回)。份数:1  (必需) (纸质文件)

  6.2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份数:1  (必需) (纸质文件)

  6.3民用建筑类项目申报表。  份数:1  (必需) (纸质文件)

  6.4人防工程位置布置平面图、人防工程方案设计平面图(范围与发改委立项一致)。  份数:1  (必需) (纸质文件)

  6.5江苏省镇江市民防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份数:1  (必需) (纸质文件,模板民防窗口提供

  6.6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份数:1  (必需) (纸质文件)

  6.7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份数:1  (必需) (纸质文件)。

  7.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8.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9.办理程序

  9.1 受理

  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民防局窗口受理人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符合要求,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清单》和《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属于不予受理情况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9.2检查

  由窗口人员会同局工程处和执法室相关人员到项目建设场地检查是否具备工程建设开工等条件,并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9.3审核

  由窗口会同局工程处对修建人防地下室项目进行审核,填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审核计算表》。

  9.4 审批

  局工程处负责填写《江苏省镇江市民防局行政许可审批表》,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9.5决定

  局主要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印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6送达

  由窗口人员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10.是否收费

  不收费。

  11.重要提示

  无。

  12.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2.1 按照人民防空法规定结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谁?

  答: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6]151号)规定,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履行所有者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以经过批准,依法转让其使用权、经营权和所有权。

  12.2 人防工程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租赁使用人防工程是否要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

  答:根据国人防办字第211号文件规定,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