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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审批办理规程
发布时间:2015-05-29       稿件来源:【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审批办理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镇江市区行政区划内的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审批的权力类型和权力编码、援引的主要依据、承办窗口、获取的条件、申请材料、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办理程序、收费情况及重要提示。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划内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审批的办理。

  2.权力类型和权力编码

  许可 JS110000RF-XK-0001。

  3.本办理规程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4.承办窗口

  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防局49A、49B 窗口(长江路33号)

  受理时间:上午9:00~11:50  下午1:30~5:30(下午2:30~5:30夏时制)

  咨询电话:0511-88968201

  投诉电话:0511-88983011

  查询网站地址: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zjzwfwb.gov.cn/

  5.获取《拆除报废改造人防工程审批》的条件

  因城市建设确需或工程质量低劣、没有使用价值的(拆除、报废);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范与标准,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改造)。

  5.1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的,需发改委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5.2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5.2.1 应:

  因城市建设确需或工程质量低劣、没有使用价值的(拆除、报废);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范与标准,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改造)。

  5.2.2 不应:

  无。

  6.申请材料

  6.1拆除、报废或改造申请书。 份数:1  (必需) (纸质文件,模板民防窗口提供

  6.2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的,需发改委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原件、复印件各一,原件核后退回)。 份数:1  (必需) (纸质文件)

  6.3补建或补偿协议。份数:2  (必需) (纸质文件)

  6.4工程图纸(拆除、报废)。份数:1  (必需) (纸质文件)

  6.5原设计图纸,改造图纸,设计单位资质(改造)。份数:1  (必需) (纸质文件)

  6.6就近补建的《人防工程位置布置平面图》、《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拆除)。 份数:1  (必需) (纸质文件)

  7.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8.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9.办理程序

  9.1 受理

  由窗口受理人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办理,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

  9.2审核

  由窗口会同工程处、人防工程管理处对受理条件审核,并进行现场察看,作出意见,报分管领导。

  9.3审批

  报局主要领导审批,作出行政许可证与否的决定。

  9.4发证

  由窗口人员为获得拆除、报废或改造人防工程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若不予许可,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10.是否收费

  足额补建的不收费。

  11.重要提示

  无。

  12.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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