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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0       稿件来源:【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围绕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这一目标,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对以上“三项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制度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

  1、镇江市民防局服务承诺制

  2、镇江市民防局首问负责制

  3、镇江市民防局限时办结制

  

  镇江市民防局

  2012年10月12日

  

附件1:

镇江市民防局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针对本部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有关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落实的制度。

  第二条  本承诺制遵循公开、诚信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服务事项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  市民防局行政服务的内容主要有:

  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等。

  第四条  市民防局行政服务的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苏防办〔2009〕19号);《关于修订<镇江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规发[2012]4号)等。

  第五条  市民防局行政服务的标准、程序主要有:

  (一)建设标准。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普通地下室按地下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比例配建兼顾人防工程。兼顾人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方法为:若应建人防工程(人员掩蔽、物资库等)位于普通地下室范围内,兼顾人防工程面积=(普通地下室面积-应建人防工程面积)×50%;若应建人防工程位于普通地下室之外,兼顾人防工程面积=普通地下室面积×50%。

  (二)缴费标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应建而未建小高层(10层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标准为每平方米52元。对未落实兼顾人防工程要求的,在竣工验收时核算,其缴费标准按即将出台的《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执行。

  (三)审批程序。对结建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由窗口负责填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审核计算表》,工程处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对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的审批,由窗口计算出应缴金额,由工程处和执法室复核,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对建设1200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缴费由窗口直接办理,执法室负责复核。

  第六条  市民防局工程处、执法室,市行政服务中心民防窗口、镇江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民防窗口为提供行政服务的具体业务部门。市民防局监察室是监督投诉部门。市民防局工程处服务咨询电话:85318840;市民防局执法室服务咨询电话:85318921;市行政服务中心民防窗口服务咨询电话是:88968201;镇江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民防窗口服务咨询电话是:80822912;市民防局监察室电话:85318880。

  第七条  业务处室将各类行政审批及备案事项,采取发布公告、政务网站上公布、建立电子信息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八条  市民防局全体工作人员对来访和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积极主动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附件2:

镇江市民防局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当事人向行政机关和服务单位申请解决问题或要求提供服务时,由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负责处理的责任制度。

  第二条  首次接待当事人的单位(包括各处室、各单位)为首问负责单位;首次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第三条  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处理当事人的申请事项,做到热情主动、耐心细致、规范服务、及时高效。

  第四条  接待来人、接听电话应使用文明用语,听清事由,认真答复。处理来信(传真),应将基本要素登记清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给予回复。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含所属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

  (二)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项,应主动告知,并及时将服务对象引导到具体承办单位、处室办理。

  (三)对于业务不明确、不清楚或本处室与其他处室职能交叉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请示,协助、协调有关处室一同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当事人解释清楚。

  (四)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内事项,应当说明情况,耐心解释,并主动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要求与局领导联系或向领导汇报工作的,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根据办公室意见办理。

  第五条  责任人未达到首问责任要求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诫勉谈话并记录在案。因责任人推诿或刁难服务对象,引起当事人不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将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并扣除年度考核奖励的20%-50%。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的纪律责任。

  

  

附件3:

镇江市民防局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服务对象作出服务时限方面的承诺,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  科学设置,合理定位。从提高审核、审批效率,满足群众、企业的需求出发,不断整合资源,科学合理地设置办理事项。

  第三条  实行“一站式”服务。继续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凡是涉及到民防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均由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决定。

  第四条  民防局窗口对所有申请人的办事事项当场答复,并出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办理事项及受理通知书,在半个工作日之内送达相关业务部门或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审核审批;一个工作日之内,领导审核审批完毕;每件办件办结时间在三个工作日之内。

  第六条  对于不予受理的办件,当场做到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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