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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规定
发布时间:2015-02-26       稿件来源:【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一、缴纳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制定的《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

  《关于调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的通知》(镇政发[2005]40号)。

  二、缴纳范围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镇江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含商品房)、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科研楼、医院用房、宾馆、商场、饭店、车站、娱乐用房等民用建筑,都必须按规定配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民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民防部门用于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缴纳标准

  应建而未建小高层(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超过3米)防空地下室的,按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标准为每平方米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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